浙江在线8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150万罚金、78万赔偿金、负责人入刑,这是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背后的数据。在浙江,“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正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日益普及,渐渐深入人心。
近日,赔偿义务人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与龙游县环保局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费用555676.7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至此,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全省办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5年8月,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在龙游县塔石镇西何村等处发现有危险废物倾倒丢弃,当地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为确保环境安全,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县环保局、塔石镇政府、石佛乡政府将上述危险废物交由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经查明,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治理,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液、废有机溶剂。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之间,为降低处置成本,绿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接收的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何某进行非法处置,总计约有27.79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何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绿益新公司总经理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副总经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政府对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指定龙游县环保局负责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今年7月,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在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衢州市环保局、龙游县人民检察院、龙游县塔石镇人民政府、龙游县石佛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的共同参与下,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同时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全部费用555676.7元,共计785676.7元。上述款项于2018年7月底偿付到位。
衢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衢州市正总结该起案件的办理经验,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衢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
危废倾倒现场
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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