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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落槌

环境最可贵 损害必担责

发布时间:2018-09-13 07:40:20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江帆

  浙江在线9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150万元罚金、78万元赔偿金、负责人入刑,这是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具体处罚。在浙江,“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正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普及日益深入人心。

  近日,赔偿义务人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新公司”)根据与龙游县环保局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费用约55.56万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至此,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全省办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5年8月,龙游县环保局在龙游县塔石镇西何村等处发现有危险废物倾倒丢弃现象,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为确保环境安全,在固定相关证据后,龙游县环保局、塔石镇政府、石佛乡政府将上述危险废物交由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经查明,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绿益新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之间,为降低处置成本,绿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接收的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何某进行非法处置,总计约有27.79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2017年11月,龙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绿益新公司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殷某、徐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政府对绿益新公司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指定龙游县环保局负责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今年7月,龙游县环保局在衢州市检察院、衢州市环保局、龙游县检察院以及相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的共同参与下,与绿益新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协议:由绿益新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同时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全部费用55万多元,共计78万多元。目前,上述款项已偿付到位。

  衢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衢州正总结该起案件的办理经验,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衢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


标签:生态环境;损害;危险废物;罚金;环保局;首例;赔偿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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