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出台意见,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强化财政职能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根据意见,中央财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制度设计,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以建立完善全流域、多方位的生态补偿和保护长效体系为目标,优先支持解决严重污染水体、重要水域、重点城镇生态治理等迫切问题。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精准考核,强化资金分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让保护环境的地方不吃亏、能受益、更有获得感。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加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央财政将增加生态环保相关因素的分配权重,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同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重点向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上游地区倾斜,提高长江经济带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能力。
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支持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建立水质保护责任机制,鼓励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责任机制,引导长江经济带地方政府落实好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对相关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省市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在支持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生态移民搬迁、节能环保等方面,中央财政将结合生态保护任务,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向长江经济带予以重点倾斜。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中央财政将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的支持力度。
按照中央引导、自主协商的原则,鼓励相关省(市)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中央对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以及流域内邻近省(市)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给予引导性奖励。同时,对参照中央做法建立省以下生态环保责任共担机制较好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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