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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尽快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管理也要城乡一体化

发布时间:2018-03-09 11:21: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 王琳琳

  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认为,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要求和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无法适应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议尽快启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

  民革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李惠东认为,噪声污染是21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对象,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会对心血管、神经、内分泌等系统产生不利影响,需大力做好防治工作。

  噪声源有变化

  群众反映强烈,投诉率高

  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与20年前相比,噪声源的种类发生很多变化,产生许多新的噪声污染方式,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噪声影响日趋严重且投诉率很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尤其一些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温香彩认为,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都侧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噪声污染表现出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明显趋势,法律适用范围有局限,无法满足当前人民生活和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

  有统计显示,环境噪声在城市环境投诉数量中占40%以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甚至高达80%以上。但目前我国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中仅包括环境噪声的影响程度,未考虑人口暴露数量和影响程度,尚不能客观反映噪声对公众影响的实际状况,使得声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直观感受有着较大差别。

  明确职责

  需防“九龙治水水不治”

  当前,《噪声污染防治法》需尽快修订,以有效应对有关环境噪声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一是现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缺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与噪声污染防治需配套统筹完善监督机制不相适应。二是部门职责规定不清,环保部门统一监管难,与噪声污染防治需“多部门联动监管”需求不相适应。三是罚则不明确,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不匹配。

  温香彩建议,通过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通过立法细化环保、公安、交通、住建、铁路、民航、城管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出现“九龙治水水不治”现象。

  “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可以进一步扩大和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范围,增加对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修订时取消城市与乡村的差异;增加对农村和城郊区域环境噪声的管理要求,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辖权限向乡镇延伸,高标准推进城乡一体化。” 温香彩认为。“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噪声扰民行为的处罚额度、处罚措施、处罚程序,增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具体违法案件的可操作性。” 温香彩说。

  工业噪声监管

  以排污许可代替竣工验收

  李惠东认为,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应明确强化源头控制,采取主动消除和被动防护并重的防治措施。科学统筹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科学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使居民楼、办公楼、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远离噪声源。完善对室内噪声,民用建筑内服务设施噪声,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产生的难于量化、不易监管噪声的针对性规定。从建筑施工分类监管、夜间施工总量控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对于工业企业噪声,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代替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监管。

标签:噪声;噪声污染防治;防治;噪声污染;环境噪声;环境质量;监管;投诉;九龙;人民群众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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