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是第四十个植树节。《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也从即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既是对原有《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和提升,也是首次对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进行立法。
金华市已建森林公园26个、省级以上公益林487万亩
记者昨从市林业局了解到,目前全市现有森林面积983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348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1.01%,平原林木覆盖率为20.7%;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2个,省级森林公园12个,市级森林公园12个。近年来,以生态公益林、“一区两园”(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优质森林资源为依托,我市森林生态旅游持续保持强劲发展态势,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全域旅游、加快绿色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全市森林旅游景区共接待游客1259.2万人次,森林旅游业总产值52.8亿元。
“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起步较早,2001年就开始区划界定工作。”市林业局绿化造林处处长方肇桂告诉记者,所谓的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功能,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区划界定工作后,经过2004年的完善,以及2009年、2012年、2015年3次扩面,目前我市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已达487.8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46.5%,其中国家级公益林77.9万亩,省级公益林409.9亩,实际建设面积510.88万亩(包括义乌市级公益林面积23.08万亩),分布于主要江河源头及两岸、重要干线通道两侧、大中型水库及城镇周边、生态脆弱等区域。
2004年起,浙江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其间10次提高补偿标准,从最初的每年每亩8元提高至31元(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40元/亩)。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偿资金达10亿元,百万农户受惠。“公益林建设现在已成为我省林业史上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惠农最广、时间最长的生态工程。”方肇桂说,我市去年共发放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1.7亿元,惠及2914个村集体、35个国有单位、33万户农户、101.5万林农,受益人口年均增收达242元。
林区道路应达三级公路标准
首创直拨制加大补偿力度
新出台的《条例》有几个亮点。首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将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具体工作。同时指出,今后林区道路应达到三级公路标准,为保护公益林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其次是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虽然目前浙江的公益林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到每亩31元。其中,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达每亩40元,是全国省级最高的,但跟农民的期望仍然有差距。”方肇桂说,此次《条例》就规定,要加大公益林补偿力度,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要求设区市、县(市、区)补偿标准不能低于省里规定的标准。在补偿资金发放上做到“阳光透明”,首创“直拨制”,直接“打卡”发放到林农个人手中。
本着“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的,《条例》还明确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前提下,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补偿收益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几项禁止条款: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用地;即便是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对违反《条例》规定认定命名省级森林公园等违法行为的处置也作了明确规定。
保障群众利益推进依法管理
优化建设成效提升创新水平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涉及诸多群众利益的问题。但以往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确权、资金分配、保护与利用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加以解决。
“尤其是森林公园的设立,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同时,与市民日益增长的对森林生态旅游、休闲健康养生、森林文化体验等公共生态产品需求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方肇桂认为,《条例》从公益林的组织划定、规划编制、职责分工、变更调整,到森林公园的设立、认定、标示等各项管理工作都提供明确的法律遵循,可以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从法律制度上弥补和解决这些问题。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为全民共享,也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林业部门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从制度、资金、保护、管理和效益各个层面出发,规范管理,严管资金,强化监管,创新机制,科学经营,将这份重要的生态资产守护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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