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通讯员 孟焕良 郑婷婷) 随意倾倒印染污泥、违规填埋工业固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买濒危动物泡酒、禁养区内办养兔场……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首部《浙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通过具体案例对人民群众起到了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5756件,审结15103件,其中新收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1件,审结8件。
今年3月22日,开化法院审结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化县检察院诉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在这个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化法院就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庭审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受到广泛关注。
恢复性司法和环保禁止令一直备受关注。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清、徐某溪、杨某康在禁渔期间驾驶浙苍渔01040号木质渔船至瑞安市齿头山海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于当日15时20分许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禁用渔具、捕捞所得渔货两百余公斤。瑞安法院宣判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当日,还向3名被告人送达了《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投放2万尾梭鱼或鲻鱼鱼苗至指定海域;如未按要求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此后,在温州市渔业局支持和市检察院的监督下,瑞安法院工作人员监督3名犯罪人员在瑞安市飞云江口放养了3万余尾鱼苗。
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如何体现到审判工作中去?“浙江法院在处理破坏森林、渔业、水资源等刑事案件时,引导被告人通过承担劳务、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支付补偿金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并作为量刑依据予以考虑,发挥恢复生态和警示教育作用。”省高院副院长朱新力说。
据悉,温州中院、龙泉法院等已探索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专项基金或者资金账户,完善制度,确保款项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修复。多地法院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学科与环境学科交融的特点,浙江法院近年来探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专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团队及合议庭,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白皮书显示,2017年10月,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湖州、绍兴、衢州3家中院以及8家基层法院也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另外还有24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或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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