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指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六大问题。
首先,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报告称,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偏重、布局偏乱,能源结构调整不到位,运输结构不合理,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因。比如,山东省传统产业占全部工业的70%,重化工业占传统工业的70%。河北邯郸“城中有钢”,石家庄“煤电围城”等问题突出。
第二,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报告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没有落实,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中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报告指出,一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监控点少、监控网布局不合理。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例如,山西省临汾市出现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
第四,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报告称,工业污染控制力度不够,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机动车污染和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不精细,秸秆综合利用不足。例如,我国北方地区每年冬季取暖消耗2亿多吨散煤,据有关部门测算,1吨散煤排放污染物相当于10—15吨电煤。
第五,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报告指出,执法监管不到位,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比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配合不力,排放不达标车辆长期行驶无人监管。2018年1—5月,安徽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行为14.7万起,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交通违法行为864起。
第六,法律责任不落实。报告称,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地方主动承认治理工作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污染治理压力和责任逐级递减及“政热企冷”等问题较为突出。
报告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没有全面有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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