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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保“三同时”,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被“双罚”

发布时间:2018-08-09 17:21:36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江帆

  浙江在线8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江帆)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怎么办?

  按照去年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光罚企业,还得罚个人!然而,许多企业主对于这一新规定却依旧陌生。

  日前,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规企业严厉打击,对企业与法定代表人采取“双罚”制,力求警钟长鸣。

  6月29日,衢江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某项目正在组织生产,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建设到位,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仅隔半个多月,7月17日,衢江区环保局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又发现其通过审批的某项目中破碎、筛选(筛分)、输送等生产工序未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

  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知情并负有责任。 主要负责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条例》的相关规定。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调查情况,对上述二个单位分别罚款20万元人民币和对其法定代表人分别罚款5万元人民币,并限期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将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继续对其进行查处。

  这两个案件是新《条例》修订后,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运用“双罚”条款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的案件,有利于降低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若按照修订前的条例,两个案件只能给予最高10万元的处罚,而根据新的条例,在加大对企业处罚额度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处罚,改变了过去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有力打击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了企业家“绿色发展”的意识。

  新闻+: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加大了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双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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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生产;环境保护局;衢州市;条例;法定代表人;罚款;合格;违法责任编辑: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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