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广西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了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管辖范围,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以及整个工作的流程。同时,突出修复优先、磋商优先的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在生态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方面,《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具体情形,新增加自然保护区等内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不适用情形新增加了具体内容——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不纳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
广西海洋和渔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目前广西将对磋商办法和鉴定机构的选择做进一步的探索。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损害赔偿将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进一步加大海洋行政执法力度,持续打造广西“水蓝岸绿生态美”的优势海洋环境,确保近岸水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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