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破坏国家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在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4名被告被依法处以6个月至1年不等的管制,并承担相关的生态修复费用。
记者从华容县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3月至4月,在国家明文通告的洞庭湖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被告陈某友、刘某华、张某平、彭某学多次分别前往华容县境内东洞庭湖二围子水域,非法捕捞中国圆田螺。当地知情人士介绍说,“他们一般选择在深夜作案,用一种类似钉耙的自制工具,对湖床底栖的螺蚌进行铲挖式捕捞,对水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
华容县渔政管理局局长陈立清向记者介绍,2012年农业部批准建立东洞庭湖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物种为中国圆田螺等。据了解,上述系列案发生在保护区核心区域,截至案发,执法部门查获收缴的中国圆田螺总重量达1484.5千克。
庭审结束后,法庭最终做出判决:4名被告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陈某友判处管制一年,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60元;刘某华判处管制八个月,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6680元;张某平判处管制六个月,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260元;彭某学判处管制一年。
据悉,我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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