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执法局城西大队在对山塘水库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鱼竿等渔具在长堰水库进行垂钓,且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依法立案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祝某在长堰水库钓鱼没有经过水库管理人员的同意,涉嫌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私自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不利于水库保持生态平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义乌市政府在2017年12月1日正式发布《关于在部分水域设立禁渔区制度的通告》,规定在禁渔区实行全年禁渔,垂钓爱好者可以选择一些专营的鱼塘或休闲渔场垂钓。”
对此,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渔竿等渔具进行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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