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该《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谭志桂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杨文孝、丁晓燕、王继岗、徐挺富、阮坚勇、孙云耀、傅陆平及秘书长寿炳尧出席会议。副市长陈德洪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是我市第一批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自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市人大常委会把抓好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重点监督项目,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并联合区、县(市)人大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取得了预期效果。
会议认为,《条例》实施两年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出台配套制度,落实政策举措,主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条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凝聚各方力量坚持常抓不懈,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水平,切实守护好绍兴的绿水青山。
会议要求,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形成依法治水管水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任务责任,完善配套举措,构建通畅有效的工作推进体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探索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要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维管理,加快推进老城区、城镇的截污纳管建设,切实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巩固拓展水环境治理成果,严防水质反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要持续对《条例》执行及水环境治理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执法检查提出的问题清单,分解任务、及时整改,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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