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3日,某企业车间废水通过雨水井流入河道,被环保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查获,萧山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5.65万元,这着实令企业负责人懊悔不已。
今年1-11月,萧山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12份,共处罚款2663万元。其中,单起案件罚款数额最高为40.21万元。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出台后,环保监管力度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日益强化,环境污染违法成本越来越高了。文中这起发生在某企业的水污染案件,执法人员取样后,经区环境监测站分析,该组装车间东侧雨水井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22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因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被环保部门执法检查并处罚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某企业未经环评重新审批,擅自新增喷枪2支、喷漆房1间和晾干房1间,生产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查实违法行为后,区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六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23.2万元。
今年以来,萧山区环保局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护水斩污”“清废净土”三大执法行动,总计检查企业4900余家次,出动执法人员9600余人次,同时,全面完成公、检、法驻环保联络机构建设,强化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截至目前,萧山区环保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3起,行政拘留案件6起,刑拘3人,行政拘留4人,共对21家企业采取强制停电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4家,查封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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