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环保频道 > 即时报 正文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灌南开审

渔业公司禁渔期非法捕捞910万公斤水产品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9-01-17 10:39: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王从帅 张继龙

  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近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5月31日,横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四省海域 , 在禁渔期间使用 “ 绝户网 ”, 非法捕捞水产品 910 余万公斤的偷捕团伙 , 被江苏省渔政部门和海警查获。

  案情回放

  休渔期间横跨四省海域用“绝户网”捕捞水产品

  2015年~2017年禁渔期内,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某某等人驾驶渔船通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方式作业,使用远小于国家规定的网目尺寸的网具,在山东、浙江、江苏等省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达910 余万公斤。

  2017年5月31日,江苏省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海域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4艘渔船查获,现场查获大量渔获物。

  据检察机关介绍,该案采用的双拖网作业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双拖网网眼为10毫米,且加内衬,可将2毫米~3毫米的小鱼也一网打尽。而5月是黄海海域大量产卵鱼类洄溯产卵的季节,此行为对部分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这种网具囊网网目尺寸极小,而海州湾渔场的鯷鱼、方氏云鳚等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最基础的生态地位。”我国海洋渔业领域专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员仲霞铭说,这些鱼一旦捕捞绝灭将严重破坏近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学办案

  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参与评估生态损害状况

  该案是江苏省近十年来破获的最大集团化、公司化海上非法捕捞案件,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由于涉案渔船在连云港海域被查获,后该案由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案件发生后,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以及民事公益调查全过程。因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材料繁杂,检察机关从调取账目、追查上游单位犯罪和下游收购单位等方面着手寻找突破口,针对涉案赃物去向、涉案人员同案犯作用等问题及时自行补充侦查。

  针对连云港海域的特点、生态损害的认定、修复原则及方式方法,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立带领的办案组先后多次赶赴启东、南通、上海等地专题学习和研讨,组织海洋生态、渔业资源和渔政执法等方面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伏休期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和咨询,重点对海洋生态损害数额的认定原则及修复方案进行论证质询。

  “在生态损害评估过程中,技术团队始终秉持‘科学’二字,慎重地开展专业化评估论证工作,以客观、公正揭示受损生态情况。”仲霞铭说。

  据张立介绍,“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专业领域广,对专业知识要求极高,不得不求助‘外援’。”以此案为契机,灌南县检察院联系渔业、海洋、矿藏等领域30名专家学者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为环资巡回检察部的“专业数据库”。

  同时,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公益诉讼调查实施规则》和《非法捕捞案件刑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了《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奖励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基金数额200万元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人、追诉漏犯6人。

  庭审直击

  控辩双方针对捕捞数量、证据等问题展开辩论

  12月18日~12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带领环资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灌南县人民法院院长方愚担任审判长。6名人大代表、4名政协委员、3名人民监督员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首先围绕各个被告人在捕捞活动中的人员构成、作用分工、对生态损害的修复意愿等问题当庭讯问。

  “被告公司不仅要对其所购买船只的非法捕捞行为负责,对于挂靠在本公司并且本公司享受其收益的捕捞船只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说‘不是我买的船我就不负责’……” 张立在举证环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回应。

  在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针对捕捞数量的具体认定、涉案书证的证明力、证人证言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举证和质证。为证明侦查行为的规范性,经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参与案件办理的江苏海警支队执法民警出庭作证。

  因案件涉及专业领域,检察机关申请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员仲霞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重点对其出具的关于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补偿方式的专家意见做出解释。

  “被告单位、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了海洋生物链,不仅对守法渔民和人民群众的权益造成损害,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张立说。

  “对于我造成的损害,我肯定愿意修复。”被告人韩某某在庭上说。在回答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提问时,所有被告人均表示,对于自己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愿意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法庭将择日宣判。

 

标签:江苏省;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海域责任编辑:钱华良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新闻热线:0571-85310331 网站电话:0571-85361818 网站总监:庞世豪 
服务百姓、贴近政府、打造权威媒体。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