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据了解,江苏曾于2016年印发《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2017年起,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七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由省财政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并实行考核返还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
此次调整,从2018年度开始,将七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此外,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对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奖励指标由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三项,调整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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