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位于渤海之滨,是海河流域主要入海通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全国人大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优良水质比例从2013年的2%提高到2018年的45%,年均提高8.6个百分点。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政治责任
天津市委、市政府坚决扛起渤海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把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市委书记李鸿忠任总指挥、市长张国清任常务总指挥,各区成立由区委书记任总指挥、区长任常务总指挥的区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统筹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制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渤海综合治理作为重点督查和绩效考核内容。常态化进行渤海污染执法检查,定期调度治理进展,扣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的治理责任。
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制度建设
一是编制完成一批重大生态规划。将8条入海河流、滨海湿地、自然岸线以及10.24%的海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禁养区149个,面积1911平方公里。发布《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按照项目化推进原则,安排21个领域51项重点任务。编制《天津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是规划实施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制定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即一个全市总规划和七里海、北大港4个滨海湿地专项保护规划,对875平方公里湿地进行升级保护,上市发行七里海生态保护专项债券,募集资金90亿元,加快生态修复建设。规划建设736平方公里的绿色生态屏障,营造生态宜居的绿色之洲。
三是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制修订《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形成刚性约束。
坚持陆海统筹,严格源头治理
一是大幅收严排放标准。先后出台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全部工业废水直排外环境企业、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COD排放浓度降至40毫克/升以下,80%以上废水降至30毫克/升以下,达到地表水Ⅴ类甚至Ⅳ类水质标准,每年实现10亿吨污水“由废转清”。
二是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工业集聚区围城”专项整治,市级及以下工业集聚区全部整合撤销,市级及以上的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00余家企业迁入园区,全市98%以上的工业企业入园并实现集中治理。污水处理能力由“十二五”的145万吨/日提升到342万吨/日,647个村、2127家养殖场完成污水、粪污治理工程。
三是消除“黑臭”突出问题。完成建成区25条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域消除黑臭水体。
四是严格污染管控。占全市污水排放量95%以上的重点污染源已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全年共检查企业两万余家(次)、处罚3000余家。入海河流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平均浓度较2014年分别下降41.3%、74.1%、10.0%,较入境断面分别下降7.1%、67.8%、61.6%。
坚持河海联动,强化治管并举
一是构建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责任体系。所有入海河流由各地区“一把手”亲自担任河长,制定并实施“一河一策”,生态修复河道163公里。
二是实施水系联通循环工程。针对天津水资源短缺、闸坝众多、河道“水库化”的难题,建设海河南、北两大水系连通工程,使入海河流“水动了起来,水活了起来”。
三是严格水环境监督管理。设立129个国考、市考断面,建设98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对入境、入海、各区界水质进行监测。
四是建立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出台《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按月对各区水质进行综合排名并奖惩,把各区之间上下游水质变化情况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实行“靠后区”补偿“排前区”,通过奖优罚劣,倒逼上下游各区共同护河治河。2018年,各区水质平均改善率在30%以上,最高达到50%。
五是严格海域管控。开展陆源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整治,摸清189个排口底数,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完成8个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启动实施净岸及垃圾分类制度。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全面停止围填海审批,加强岸线管控。加强围填海执法巡查检查,禁止新增围填海行为发生。编制天津市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在自然岸线等重点保护岸段安装14套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二是做好生态整治与修复。编制天津市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强化人工湿地和生态岸堤建设,实施沿海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人工湿地等一批生态项目,提升沿海岸线生态功能。
三是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严格限制海水养殖,实行近岸海域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三级管控,组织实施海洋牧场建设和增殖放流,累计投资超过2.36亿元,增殖放流各类物种17.5亿单位。
四是加强沿海环境风险防范。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发生后,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污染物扩散,消除次生污染隐患。开展滨海新区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实施沿海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组织开展环境风险专项排查,累计对72家企业进行处理处罚。
五是加快推进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形成以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天津模式”,建成5个污染应急设备库(站)。
下一步,天津市将坚持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开展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四大行动”,加快改善渤海天津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水清、滩净的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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