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镇政府支付出去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费用还能追回来。”日前,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赵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赔偿金过付现场,兰陵县磨山镇副镇长刘磊激动地说。
过付现场,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立德就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和建议内容进行了现场释法说理,并对赔偿金过付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刘磊代表磨山镇政府现场签收了现金支票。
至此,这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回放——
小镀锌厂无证经营违法直排,属地政府先行垫资治理修复
2018年3月23日~27日,赵某、赵某林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境评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河套村建设小型镀锌厂,雇佣张某龙,共同对陈旧铁链进行镀锌加工。
期间,赵某参与购买原材料、镀锌加工、销售产品等全部工作;赵某林、张某龙负责镀锌加工。
在生产过程中,三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相关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外侧排水沟内。
2018年3月27日,兰陵县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临沂市环保、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对磨山镇河套村赵某等人私自建设的小镀锌厂进行勘查时,现场发现含酸废液1.4吨,镀锌废液约3.79吨。
经取样监测,小镀锌厂厂内水沟总锌含量5160 mg/L,总铬含量52.4mg/L;厂外水沟总锌含量1350 mg/L,总铬含量20.5 mg/L,超过山东省污水排放标准中总锌含量标准的674倍、总铬含量标准的12.6倍。
兰陵县环保部门当即责令该小镀锌厂停产停工,作出行政处罚,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为尽快治理污染,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先行出资,由祁门县鑫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集、清运、储存现场废水废液,拆除生产设施,由山东中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酸进行科学处置,由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检测。
诉讼过程——
法院判定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资金赔付
2018年3月底,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赵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时发现,赵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对该案展开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认为赵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犯罪,还应对其犯罪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指控赵某、赵某林、张某龙犯污染环境罪的同时,代表国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赔偿兰陵县磨山镇政府已支付的拆除费用3万元、污染物处置费用2.5万元、土壤检测费用2.5万元,共计8万元。
2018年11月14日,该案在兰陵县看守所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立德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席法庭支持起诉。磨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相关办案人员旁听了庭审。
通过法庭审理和辩论,三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庭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8年12月28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对赵某、赵某林、张某龙污染环境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做出公开判决,依法判处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赵某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庭同时判决:被告赵某、赵某林、张某龙支付污染设备拆除、土壤检测、污染物处置等费用共计8万元。
该案判决后,三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均认罪认罚和服判,均未上诉,并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及民事赔偿款。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全程监督赔付。
兰陵县环保、公安两部门联勤联动,检察、法院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严格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打造保护生态环境的“兰陵模板”,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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