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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有力保护长江

铁面司法守护“母亲河”

发布时间:2019-03-20 14:31:02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 李万祥

  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砂的砂石价格如何认定?被雇佣人员责任如何认定?这些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关系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组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多种检察职能的运用,正在有力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铁面司法、智慧履责,有力保护着长江“母亲河”。

  生态修复先行

  严惩非法捕捞

  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长江之口,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历史上,该江段共分布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现在能够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

  2018年6月25日,洞庭湖边,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这是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组织的一场大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

  此次活动与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关。该案中,被告人吴湘等12人被判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吴湘与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吴湘等人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吴湘等采用的“门板式”电网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的高压,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专家介绍,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生物造成伤害,使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城陵矶段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400余万尾。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

  认定犯罪数额

  严格依法追责

  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而在不法分子眼中却是个巨大的蛋糕。

  2013年春节后,采砂船船主赵成春和运砂船船主赵来喜共同谋划了一起“大买卖”: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收购。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成春雇佣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再分别由赵来喜的雇工赵加龙、徐培金等人驾船将江砂运输至赵来喜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鉴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为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余万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2016年2月份,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赵成春等人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在如何确定江砂价值的问题上,承办检察官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法庭上,被告人赵来喜及其辩护人称赵来喜只是运砂,没有采砂,不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公诉人答辩指出,赵成春与赵来喜分工协作,构成开采、运输、销售整体作案行为链,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砂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属共同犯罪。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罚金1.8万元、1.6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吸砂船予以没收。

  督促职能部门履职

  “精准化”保护公益

  上海市崇明区位于长江入海口中心,全区共有1.6万余条大小河湖,拥有青草沙、东风西沙两个重要水源地,以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两个重要生态承载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月份至5月份的水质检测结果显示,上海市崇明区黑臭河道约1000条,占当地河道的10%左右,水环境治理任务较为繁重。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办向各乡镇河长办发出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整改落实。然而,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为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区河长办多次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治理。8月份,崇明区政府向检察机关移送了线索和材料。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经调查核实,确定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向三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污水治理工作。

  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和实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还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后经跟进监督,截至2018年12月份,三镇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职。整治后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明显改善。

标签:非法采砂;长江;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水体;生态修复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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