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这是山东省临沂市在《临沂市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做出的明确要求。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日前联合印发《办法》,对应投保企业类型、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措施等作出详细说明。《办法》自今年3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明确投保企业类型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为企业发展增加一道安全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根据《办法》,临沂市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鼓励范围以外的企业自愿投保。
《办法》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等方面。按照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执行。
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一个保险周期为3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一周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0%。
《办法》将企业环境风险级别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三类,同时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建立合理的环责险保费分类、分级价格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期限为1年,投保企业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企业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按照《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前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应当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投保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划定双方赔偿责任
可自主选择第三方评估
《办法》明确,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向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应当由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提出赔偿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是,也有一些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被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办法》提出,各保险公司和企业可以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山东保险监管机构建立的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机构信息库、山东省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专家库中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企业或者受害者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等文件或者资料,不得以此作为保险事故核定或者理赔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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