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近日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对各级党委、政府如何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并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实施后,宜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实行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宜春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和其他处级干部,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并会同宜春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人大任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党组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整体统一上收至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局派出机构,人、财、物统一由市级保障,领导班子由市生态环境局任免。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划归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宜春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宜春要求在全市、县范围内调剂增加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充实生态环境监管力量,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等问题,逐步解决编制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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