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表示,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不仅让湖州的美丽乡村建设正式步入有法可循的轨道,也将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多湖州经验。
听闻这一消息后,曾对这一《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市人大代表、安吉县报福镇景溪村党总支书记黄大伟告诉记者:“湖州美丽乡村建设起步早,成效好。但随着创建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推动湖州乡村全面振兴。”
湖州是“两山”理念诞生地、“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美丽乡村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市人大法制委主任王武良说,制定这一《条例》,以法规形式固化我市多年来美丽乡村建设经验,既有利于发挥地方法规在立法实践中的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也有利于针对现实问题创设制度,为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
参与《条例》起草的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才说,该《条例》作为一部创制性法规,既无直接上位法依据,也无外地已有的立法经验。在多次商议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将《条例》确定为一部全面规范美丽乡村环境、产业、制度、机制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同时突出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将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两个重点,以进一步凸显湖州特色,展现美丽乡村的建设成就。“正是因为我们有着丰富的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经验,所以该《条例》在多个方面提出了许多高于全国标准的规定,体现了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引领性。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国强说,比如,《条例》创造性地把产业发展规划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硬性指标,并通过法规形式固化,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一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路径。
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原先是个经济薄弱村,近年来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走上了富民强村的道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周美凤说,《条例》不仅依法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规定了村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这既能调动全体村民的积极性,共建共享美丽成果,也为村里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定依据。
据王武良介绍,《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我市将成立法规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跟踪监督,加快推动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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