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常青藤小区内部的一个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某家政公司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该公司开出了1.225万元的罚单。
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生活垃圾混收混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等违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为做实垃圾分类“最后一米”,鄞州区垃圾分类工作执法力度再“加码”,两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进社区120余批次,劝导纠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行为1000起,仅今年就有27个单位和个人收到了垃圾分类罚单。
这些罚单,有的针对垃圾分类投放源头,有的针对中间转运环节。针对垃圾分类投放源头的,通常是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罚处,罚单金额通常在100元到700元之间。4月1日,执法队员在某小吃店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厨余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桶内有厨余垃圾。执法队员曾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4月11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吃店处以罚款100元。
针对垃圾分类中间环节的处罚力度最大,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为源头垃圾分类做得再好,在收运过程一混装,就前功尽弃。今年4月鄞州区已连续开出两张万元罚单,除了本文开头提到的,某物业公司在城市印象内后田垟巷26号前的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装在同一辆清运车上,也被处罚了1.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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