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河道内电捕鱼是违法行为,但个别人却偏偏心怀侥幸,以身试法。
4月19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柴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柴某某、周某某分别被依法判刑。
2018年11月17日晚上,柴某某趁着夜深人静,带着自家的电捕鱼工具来到江山市长台溪读溪口河段,在明知该河道禁渔的情况下,偷偷实施了电捕鱼行为。
当晚,柴某某共非法捕捞水产品1.4千克。事后,柴某某被他人举报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3月13日上午,周某某带着电捕鱼工具,来到江山市峡口镇广渡溪新河村河段,在明知该河道禁渔且电鱼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现场实施了电捕鱼行为。
当天,周某某共计非法捕得黑鱼、鲫鱼、黄鳝、泥鳅等渔获物0.51千克。周某某在享受“收获”喜悦之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捕获的渔获物被当场放生。
江山市检察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柴某某、周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依法判处周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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