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会。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虞红鸣主持会议并讲话,市领导朱继坤、沈根花、邹培书、杨秀清参加会议。
会上,丽水市政府汇报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执法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司法局、丽水开发区等相关单位作了补充汇报。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工作组成员,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反馈了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条例》是丽水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推进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具有丽水特色的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条例》贯彻实施中,也发现了认识不够深、宣贯力度不够大、履行职责不全面、配套制度滞后、监管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确保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更好实效;要加大宣贯引导力度,推动执法普法一体化,提高社会知晓度,突出抓好全民文明素养养成;要全面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分级分类管理,依法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要尽快制定配套制度,保障全面推进《条例》的实施;要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强化日常管理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提高监管执法效率;要探索规范新的情形,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会议强调,要增强法治意识。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的最大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循的最大公约数。执法检查的目的是推动《条例》实施的同时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靠法治,自觉遵循法律;要强化法规实施。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法规的落地关键是法规的普及和职责的压实,要按照执法检查的要求,根据法规内容逐项查找问题、寻求原因;要履行法律职责。本次检查既是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条例》立法工作的回顾,丽水市人大在立好法的同时更要关注法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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