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10日讯(通讯员 俞冲 叶洁 浙江在线记者 李世超) 近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金额高达354万元,长兴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据了解,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某山体脚下实施倾倒。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倾倒的垃圾及渗滤液中含有铅、锌、铬、镍等重金属,并且扩散至周边,使得土壤环境受到损害。前期,当地政府为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花费了354.945万元。
破坏生态环境,不能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埋单,谁破坏谁治理”?2018年5月,我省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过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平等对话,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从而破解“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
该案件通过引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长兴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这是实施方案出台后,湖州市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是全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签约当天,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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