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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15 07:01:50 来源:衢州日报 记者 鲍涵 通讯员 胡致远

  近日,衢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布,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是一种以黑火药、硫磺等为主要成分的危险物品,其燃放所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噪音会对人体和周边环境产生危害,对大气造成污染,也存在较大的伤人或火灾事故等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市于2017年启动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法规的立法工作,将该部法规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的重点调研项目,由市公安局组织调研、起草。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界群众意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重点对烟花爆竹的定义、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禁止经营、燃放区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的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燃放区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较多,基于消防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规定》第四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第五条对暂时还没有划入禁止经营、燃放范围的区域中的一些特殊点位及其周边50米设定了禁止燃放规定。比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公墓等地点及其周边50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标签: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经营;衢州市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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