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败诉,王某心生芥蒂,意欲泄愤,遂拿出合作伙伴解某曾在自己经营的渔庄吃饭结账签下的7800元签单凭证,变造成7800张提货券,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胜诉抵债。上月21日,三门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借款纠纷官司败诉,男子提起买卖纠纷
王某系三门某渔业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王某与解某有过诉讼纠纷,法院判令王某偿还解某的公司借款800万元及利息,王某对此一直心怀芥蒂,认定是自己和解某合作失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对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2015年12月某日,王某以其公司名义,向三门法院提起与解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称解某在该公司领取了海鲜提货券7800张,请求法院判令解某向其支付货款390万余元及利息。
提货券凭证有猫腻,被告申请笔迹鉴定
解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并没有在王某的公司拿过提货券,觉得其中有猫腻,于是申请笔迹真伪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凭证上笔迹有改动。
原来,该签单系解某2013年在王某经营的渔庄吃饭后签下的,当时解某与亲戚朋友聚餐,结账时解某在签单上写的金额是“7800”,并签名,但未书写其他文字。
直至2015年,王某与解某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后的王某想到解某在其饭庄留下的签单,遂变造为一份7800张“提货券”的签单,并以该“提货券”纸条作为物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某支付其货款390万余元。
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
事情真相大白后,2016年8月初,解某向三门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认为王某涉嫌虚假诉讼、诈骗,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发后,王某与解某于去年10月重新达成合作协议,并取得解某的谅解。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不是诈骗罪。辩护人认为,王某主观上基于泄愤动机而意欲抵消与被害人的债务,其主观意图不符合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骗取法院的裁判,其目的是以判决结果抵消与被害人在法院生效的合法债权,该债权应当默认为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王某以这种方式抵消债务符合“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同时构成诈骗罪,按照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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