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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13-08-24 08:27:09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陈勇

  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昨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严控尾气污染。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338万辆,其中汽车839.2万辆。

  草案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保持正常车况,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修复的,依法强制报废。

  草案还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编辑:庞程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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