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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赔偿金累计达200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19-09-06 11:19:10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孙璐 通讯员 朱智翔 晏利扬

  浙江在线9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孙璐 通讯员 朱智翔 晏利扬)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自2018年,浙江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共启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45件,其中办结40件,生态损害赔偿金累计达2000多万元,有效破解了“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提供了“浙江经验”“浙江样本”。

  生态环境部更是在近期点赞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认为工作突出有成效,案例鲜明有特点。

  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实践

  修复需要资金,谁来出钱?“绍兴创新建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就在关键时刻发挥了作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来源除污染主体赔偿金外,也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可用账户资金予以修复。这样,可以做到发现一起,及时修复一起。

  专用账户的设立,得益于绍兴多年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的探索。在绍兴的探索实践基础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逐步在浙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浙江迅速成立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时将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考核任务,并颁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赔偿的调查启动、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损害鉴定评估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之后,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鉴定评估办法、修复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又相继出台,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管理和赔偿资金来源、收取、支出等事项,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更具操作性和“浙江味”。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均已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探索实践、注入发展活力。

  注重司法协同,保障落实

  近日,收到银行赔偿金汇款凭证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向龙泉市检察院致电回复。至此,“太钎机械”酸洗母液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办结。

  “这件案件的顺利办结离不开检察机关全方位的司法协助和司法监督。”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相关负责人说,为明确追偿责任人和追偿方式,龙泉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多次探讨不同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最终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贵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原龙泉市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太钎机械”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决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龙泉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了详细的方案,邀请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太钎机械”发函并进行了初步交涉。

  经过近半年的磋商,原龙泉市环境保护局在龙泉市检察院的监证下,与“太钎机械”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酸洗母液渗漏情况。来源:生态丽水.png

环保执法人员检查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酸洗母液渗漏情况。来源:生态丽水

  除了检察机关,浙江各级审判机构也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年初,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出了浙江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该市一建材企业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而签订的286万生态环境损害协议有效。

  龙泉检察院司法协助监督,绍兴中院司法确认裁定,只是浙江注重司法协同、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落地的缩影。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浙江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第一时间出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依法审判职能,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坚决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浙江各县(市、区)还率先实现公安、检察院、法院驻环保部门办公室全覆盖,使环保部门与公检法联动衔接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也为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夯实了基础。

  培育机构人才,提升能力

  今年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磋商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多年来,浙江一直大力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

  除了省级层面,浙江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已培育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和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2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17名,生态环境损害评审专家库成员32名,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的8个业务类别。

  此外,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也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被纳入生态环境部推荐名录,为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技术服务基础。

  运用分类修复,深化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的所在。浙江各地坚持能原地修复的实行原地修复,及时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浙江各地则灵活运用替代修复。比如位于绍兴诸暨市店口镇龙山路与山前路交汇处的生态警示公园,就是替代修复下的美丽呈现。

诸暨市店口镇生态警示公园。来源:诸暨检察.png

诸暨市店口镇生态警示公园。来源:诸暨检察

  2017年初,诸暨环保、检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店口镇五金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8家企业存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周边环境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企业排放的废水由污水管网进入河道,经河水稀释后难以检测,使河体本身的污染无法衡量和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修复,让诸暨有关部门犯了难。

  “经过各方协调,为了更好弥补环境损害地区居民的利益,我们决定采用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替代性修复在全国并没有可借鉴的先例,针对企业如何补偿、修复地如何选址等问题,当地相关部门和企业做了充分的调研工作。最终8家企业自愿出资115万元,把这片垃圾堆建成了生态警示公园。

  除了综合运用原地修复和替代修复等修复手段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外,浙江在赔偿实践上,还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门账户、赔偿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等形式强化修复中监督和修复后评估,严防“只赔偿、不修复”或“只考虑修复过程、不注重修复结果”的形式修复现象,确保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下一步,浙江将积极探索研究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规范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加快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大花园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夯实制度保障。

标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金;改革;生态;污染责任编辑:仲瑶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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