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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好地方”被罚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8-09-11 09:11:47 来源:绍兴日报 记者 林佳萍

  厨余垃圾桶内混有塑料袋,有害垃圾桶里扔进了纸盒。昨日,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物业单位——绍兴好地方物业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据了解,这是《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绍兴市针对物业单位开出的首张生活垃圾分类罚单。

  今年8月底,越城区迪荡街道办事处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迪荡中队,对辖区内商务楼宇、小区住宅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如垃圾四分类桶是否齐全、每个垃圾桶的分类标志是否与桶身颜色对应、垃圾是否分类准确等。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越城区梅龙湖路56号的财源中心存在各类垃圾混合堆放的现象,如厨余垃圾桶内混有大量塑料袋,纸盒扔进了有害垃圾桶等。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财源中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单位——绍兴好地方物业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城区和农村的垃圾分类覆盖率大幅提高,但仍有许多市民认识不足,以为垃圾分类只是一种倡导。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生活垃圾;垃圾桶;分类;垃圾分类;罚款;物业单位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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