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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首次收录中国环境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13 13:01: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李荣信

  江苏省徐州中院一审的“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等10个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案例,日前被收录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作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建立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收集并传播中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知识和信息,将优秀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文书与世界各国共享。

  首批收录的10个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各种类型,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案例对于统一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案例及白皮书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这一工作弥补了中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信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的空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也是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相关情况和最新进展的重要载体,提出希望今后提供更多案例以及后续环境司法白皮书,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据了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运作的综合性环境法门户网站,面向全球提供环境法相关信息。

  此次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和白皮书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发布,对于传播中国环境司法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链接

  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诉讼案

  案情: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废水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造纸公司罚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定。

  裁判: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生产经营情况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并承担公益诉讼人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

  宣判后,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提出上诉。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民终13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受理、最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本案在审理中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于当庭作出宣判。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特点。法庭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咨询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衔接问题;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在公益诉讼人提供证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证据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对排放量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规则,为解决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难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初步探索了根据被告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具有一定惩罚因素的修复费用计算方法,对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中国环境;造纸;环境资源;环境法;案例;生态环境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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