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完成了关于PM2.5等污染物监测状态的修改。生态环境部昨天透露,其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新标准修改了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生态环境部强调,今后,将按照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起分批实施,2015年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以来,有力引领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管理转型,对制定实施《大气十条》、促进全国和重点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因此,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标准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据介绍,标准修改就要涉及两条内容,一是调整污染物监测状态,二是增加了开展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时要监测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指出,此次修改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
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项环境监测标准修改单,对涉及结果计算与表示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状态内容进行调整,与标准保持一致。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启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抓紧完成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仪器设备调试升级,预计9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监测点位的监测状态转换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发布监测状态转换后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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