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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8-12-24 16:48: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从“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到“环境有价,污染有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给污染企业加了一道“紧箍咒”。

  今年11月9日,一起由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因跨区县倾倒危险废物导致长寿区晏家镇沙溪河水体污染案,最终与3家赔偿义务人签署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99.1万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此案集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于一体,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如今,对于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问题,除了行政处罚、形式追责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市之一,重庆自201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出台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改革工作纳入《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当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具体责任部门,并注重强化宣传培训和督察指导,确保了改革落地见效。

标签: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企业污染;损害;改革责任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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