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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1-31 07:18:01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 姚雪青

  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

  根据此次调整,江苏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同时,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标签:统筹;质量指标;生态环境;奖励;考核;财政政策;地表水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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