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出台《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
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沿海岸线和海岛海域生态功能恢复的资金。
保护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修复整治,对滨海湿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整治,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根据《办法》,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地级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3亿元、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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