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今年1月16日,本报《市民问政》曾就“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行在线交流。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获悉,两部门将从7月1日起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执法。
据悉,这是我市首次通过执法手段严格防控机动车排气污染,倒逼高排放机动车淘汰。
机动车环保标志有两种
全市个人轿车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2013年增长尤为强劲,全市个人轿车保有量达515498辆。去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加171305辆;其中汽车保有量增加155253辆,摩托车保有量增加15849辆。今年年底机动车保有量预计突破180万大关。机动车的尾气污染,已逐渐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种。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排气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排气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即为绿标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即为黄标车。非绿标车为未持有绿色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是指申领取得黄色环保标志和未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其中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暂不列入环保标志申领对象,但其他类型的车辆(包括特种车辆)均需申领取得环保标志。
4类违规行为将严管重罚
根据《通告》,共有4类行为属于违反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一是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将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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