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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查处一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
原设计师辞职 产品抢先上市
2016-07-27 10:12:39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盛游 胡惊

  “我们最新研发的产品还没面市,市场上竟然已经出现同款产品,不可思议。”近日,义乌一家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盗,蒙受损失,该公司负责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了案。接报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连续奋战36小时,侦破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今年6月,该汽车用品公司正准备将最新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投入市场时,竟发现市场上已有大量类似产品,两款产品的外形和功能高度相似。

  “想起前不久公司的原设计师亢某、原销售人员刘某和童某先后离职,这件事或许并非巧合。”该公司负责人说,他们暗中对此进行调查,发现3人疑似在义乌经济开发区某厂房内组织生产这些遮阳伞,市面上在售的产品正是出自该厂。

  “他们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权。”该公司负责人带着当初与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新产品设计图和实物样品等证据、线索,来到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举报。

  “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的新产品设计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且该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等证据比较有力。”执法人员说。

  但是,调查前期并不顺利,亢某等3人文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法律常识,为逃避检查,遮阳伞生产工厂是以他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未发现与亢某等三人有直接关系。经多次案情分析,执法人员重新制定调查方案,决定内、外围分组开展调查,一组在工厂蹲点,另一组对工厂上下游合作单位开展证据搜集。

  经长时间蹲守,执法人员终于等到亢某等3人同时在工厂出现的时机。通过近2个小时的思想工作,执法人员终于说服亢某等3人配合调查。

  在分开调查中,3人都用事先串通好的托辞应付执法人员,称自己与工厂没有任何关系,工厂老板身在北京,无法联系等。但虚构的情节总有破绽,执法人员紧紧抓住突破口和之前掌握的外围证据,层层剥离,辅以多番劝导和教育,亢某等3人终于在次日凌晨先后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

  原来,亢某、刘某、童某3人因不满原先工作单位的待遇,先后辞职。不过,他们知道该公司正在研发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便相约合资办厂,利用亢某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和刘某、童某的销售渠道,抢先生产遮阳伞,并抢在原公司之前面市来抢占市场。截至案件查获时,3人违法经营额达200万余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执法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对亢某、刘某和童某的行为处以1万~20万元罚款。

  商业秘密和商标、专利、版权都属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一直处于弱保护状态,原因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保密性。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不了解,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应该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什么情况构成侵权,侵权后如何维权都不了解。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执法人员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从产品设计图纸到食品独家配方,从企业客户名单到某次竞标的标书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4个要点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在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企业是否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执法人员说,不设防的秘密就不能称为秘密,也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执法人员给出以下建议: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核心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配备防盗设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记保密标识,对相关涉密信息加设密码。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人、分段管理,每人掌握一部分,避免整体泄密。最后,对涉密岗位人员发放保密津贴,不但能稳定员工队伍,还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旦发现商业秘密遭侵害,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 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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