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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盐“刚柔并济”深化环评审批改革
2016-09-08 06:27:22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周伟达 张 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环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环评法》与旧法相比有什么亮点?对海盐又有哪些影响?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海盐县环保局建设科相关负责人。

  根据新《环评法》,环评行政审批将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与其他几个审批程序同步进行,但仍需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简单来说,就是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该负责人说:“新《环评法》的修改出于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的目的,有效优化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更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同时,新《环评法》规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此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需由建设单位报环保部门审批。备案省去了审批环节后,企业只需带齐相关材料递交到办事窗口,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可领取备案凭证,无需现场检查,无需等候。

  据介绍,新《环评法》取消了行业预审,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近期,海盐多家企业因为水土保持前置,项目迟迟无法报上来,新《环评法》实施后,取消了这项前置,可以大大节省企业审批时间,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该负责人说。

  优化审批流程,节省审批时间,并不意味着削弱审批的监管之责。根据新《环评法》,对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其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换句话说,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与此前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度相比,威慑力大大增强。而“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则意味着“未批先建”的企业有可能面临前期投资“打水漂”的窘境。

  此外,新《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同时,新《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且后续项目环评内容的审查意见应予以简化,这也进一步体现出规划和项目之间的有效互动。

  “总体来说,新《环评法》具有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取消行业预审、处罚力度加大、强化了规划环评等亮点,对企业来说节省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对环保部门来说,接下来环保事中与事后监管将更加严厉。”该负责人表示。

  

编辑: 单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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