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季建荣)今天上午,《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实施会议在杭州召开。本次会议就《规定》的立法精神、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就《规定》下一步贯彻落实作重要部署。
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为我省河长制工作在我省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推动践行“两山”理论将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会议在杭召开
浙江“河长制”由来已久 全省Ⅲ类以上水质占81%
据了解,早在2008年,我省长兴等地就开展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领导治水工作的河长试点,随后在嘉兴、温州、金华、绍兴等地陆续推开。
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上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并发出了“五水共治”总动员令。
2014年,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同时层层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抽掉近20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实体化运作。
2015年,召开全省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部署推进河长制工作。
2016年,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治水办(河长办)走访全省多地,对河长制实施情况进入深入调研,征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各级河长的意见建议,形成立法草案,继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河长制;今年,省十四次党代会又提出要“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坚持和深化河长制”。
会议现场(夏学民 摄)
至此,目前我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名,实现了从大江大河到小微水体水域全覆盖,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水环境质量持续优化。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中,Ⅲ类以上水质断面占81%,比2013年上升17.2个百分点;劣Ⅴ类占0.9%,比2013年减少11.3个百分点。
为“河长制”立法 河长履职将有法可依
记者从会上获悉,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实践,浙江的“河长制”体系日渐成熟。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践,《规定》应运而生。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规定》针对实践中缺少法律支撑、亟需法律保障的河长制体制机制问题,如河长制的定位、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具体职责、河长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河长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对河长的巡查、公示、奖惩制度,以及河长与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形成一系列具体制度,切实体现了处理好河长职责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关系、把握好各级河长在职责划分与问题解决机制等方面差异性、调整好河长责任与权利关系等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它的颁布实施,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决策进行立法、以法治方式保障重大决策落地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生态浙江、“两美”浙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层河长履职(遂昌垵口乡党委书记周安涛)
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 确保河长制常态长效
会议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进一步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完善各级河长巡河、举报投诉受理、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督查指导、会议和报告等制度,全面实现全省河长制信息平台、APP与微信平台等全覆盖,搭建融信息查询、河长巡河、信访举报、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治水系统,推动河长制从向常态化、法治化、精准化转变,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职责落实到位、制度执行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执法监管到位“五个到位”,努力为全国河长制提供更多的浙江实践、浙江素材、浙江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确保河长制稳步推进、常态长效,为建设“两美”浙江、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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